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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维良:创造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信用建设工作(2)

    信用惠民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需要创造性地建立六个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信易+”联合激励机制。“信易+”系列的成效关键看场景中相关主体受到的联合激励效果。各地方应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创新多种与信用评价相匹配的激励措施,让信用良好主体有获得感。对于在“信易+”系列场景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行为,应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二是建立“信易+”联盟合作机制。“信易+”系列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同的“信易+”场景涉及不同的主体,从事前的信用承诺,事中的信用评价,到事后的分类监管,无法由一类主体全部完成,需要分别针对“信易+”系列各特定场景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公示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相关主体建立合作联盟,共同推进“信易+”系列的实施和落地。
    三是建立“信易+”试点示范机制。城市政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有条件、最有手段、最能有所作为的一级政府,可以直接深入到社区、园区,也是推动“信易+”系列落地最有力的实施主体。各地方应以“信易+”为主题,甄选具有条件的城市和成熟的应用场景,探索设立示范社区、示范园区、示范街道等,在多领域、小区域设立“信易+”系列试点。
    四是建立“信易+”信息共享机制。
    无论是合作联盟的建立,还是试点示范的设立,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是“信易+”系列场景的信息共享。信息共享是“信易+”系列落地的关键,没有足够的信息,“信易+”系列场景就无法生动的运转。各地方应围绕“信易+”系列场景,在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基础上,创新信息共享方式,整合多方信息源,依法应用各类主体信息,保障“信易+”系列的落地。
    截至目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对接44个部门、所有省区市以及70个市场机构,累计归集共享各类信息近250亿条。其中中央部委提供信息约70亿条,地方平台提供信息约100亿条,其他社会机构提供信息约80亿余条。这些信息可依法共享给各地方开展“信易+”相关工作。
    五是建立“信易+”信用评价机制。“信易+”系列的核心思想是“诚信让城市更便利”,让诚实守信之人借助“信易+”系列场景享受与其诚信度相匹配的优惠与便利,诚信度的衡量需要通过信用评价对其进行量化或划分等级。各地方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借助各方共享的信息,对“信易+”系列场景中的相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也可采用已有的个人信用分和信用等级作为信用评价结果。
    六是建立“信易+”宣传推介机制。目前,已有不少城市在“信易+”方面作了许多探索和实践,经验值得借鉴。我们将全面评估各地方在创新“信易+”系列方面的优秀做法,及时总结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各地方在创新“信易+”系列场景的同时,应不断加强场景的宣传和介绍,及时披露应用成效,让群众“知信、用信、守信”。
    创造性地加强信用监管是看家本领。2018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指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金钥匙”。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加强信用监管就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工作措施,加快化解存量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建立防范和减少增量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近期印发了《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鼓励各地方创新应用信用承诺、信息公示、协同注册、合同监督等手段,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用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看家本领,须要创造性地运用八大监管手段:
    一是列退名单。依法依规将产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列入“黑名单”,对于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依据相关的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监管。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名单主体,可依法依规允许其退出名单。
    二是限期整改。在认定失信主体时,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要分别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通过发放限期整改通知函,督促失信主体及时整改。示范城市、示范创建城市要力争督查辖区内有整改义务的失信主体全部实现整改。
     三是培训约谈。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各地方要对本辖区内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体进行约谈。要通过约谈对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将培训约谈记录纳入相关失信主体的信用记录。
    四是公告公示。各地方应通过本级信用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已归集的黑名单等失信信息,特别是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网上公开,公示率和有效率均应力争达到100%。
    截至目前,“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双公示”信息逾1亿条,其中行政许可信息8021万条,行政处罚信息2669万条。公告公示的社会影响是很大的。2017年,对“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提出咨询、异议、修复等的社会公众电话约15,000个,邮件8200封,微信咨询4300余位,QQ咨询4000余位,共计约32,000人次。
    五是提交报告。失信主体应向相关监管单位机制化地主动提交第三方信用报告,监管单位应将信用报告作为信用监管的的重要参考。
    六是行业监管。发挥行业监管部门作用,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围绕失信主体开展行业信息公示、风险提示、预警监测、信用管理培训等工作。
    七是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失信信息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充分共享,推动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惩戒措施落实落地。
    八是嵌入“一网通办”。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将行政相对人信用状况比对查询嵌入“一网通办”流程。
    创造性地规范和运用红黑名单是基础抓手。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上指出,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对侵权假冒、坑蒙拐骗、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坚决整治,让失信者受到惩戒和震慑;在2015年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建立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红黑名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抓手,须要创造性地做好“三个规范”和“八个运用”:
    一是规范标准。国家层面的红黑名单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各地方也可根据需求制定红黑名单的地方标准,但按照地方标准认定的红黑名单其应用范围主要在所辖地区,只能在所辖地区内实施行政性的联合奖惩。依据地方标准认定的红黑名单也需要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是规范依据。红黑名单的认定依据应当主要来自各级政府部门在公共管理和履行职责过程产生的信用信息。鼓励各地方与各类社会机构共享交换信用信息,但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提供的信用信息仅作为重要参考,如果将其作为政府认定红黑名单的依据要慎重。
     三是规范程序。红黑名单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据统一标准认定,需要履行必要的告知或公示程序,并与其他领域的红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避免被列入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同时被列入红名单。
     截至目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累计归集16个领域的黑名单信息约1361万条,2个领域的重点关注名单信息约1013万条,3个领域的红名单信息约243万条。另外,归集认定类、机构自主产生类、舆情类、爬取类、定制类大数据失信名单信息约1218万条。
    在规范和归集红黑名单信息的同时,还要创造性地加强“八个运用”:
    一是用于共享共用。红黑名单的认定部门要按照规范的名单信息内容建立名单档案,在规定时间内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实施动态管理。
    二是用于公告公示。要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信用门户网站发布红黑名单信息,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三是用于定向推送。要定向将红黑名单信息推送给相关应用部门,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失信主体名单信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四是用于行业监管。通过共享发布红黑名单信息,使红名单主体受到行业协会商会的激励,使黑名单主体受到惩戒。
    五是用于联合惩戒。通过共享发布黑名单信息,使黑名单主体接受有关部门的行政性联合惩戒,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实施行业性惩戒,信用服务机构实施市场性惩戒,新闻媒体实施社会性惩戒。
    六是用于“逢办必查”。将红黑名单嵌入政府办事流程,实现“逢办必查”。对红名单主体开辟网上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对黑名单主体和重点关注名单主体依法依规予以约束、限制和惩戒。
   七是用于评级评价。将红黑名单信息共享给征信、评级机构,作为评级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是用于监测考核。将各地区红黑名单数量纳入城市信用监测,鼓励各地方督促引导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修复退出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减少失信名单数量。
    这“八个运用”和“八大监管手段”基本是相通的。
    创造性地实施联合奖惩是核心手段。联合奖惩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思想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关键、最有效、最管用的核心机制。目前,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60多个部门已签署37个联合奖惩备忘录,推出联合奖惩措施100多项。6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该机制的评价是,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初步显威。
    截至2018年8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86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1383.5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11.5万人次,311.3万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1.27亿件,累计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9232户,限制融资授信9393户,1284户“黑名单”当事人因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从“黑名单”中撤出。累计通过“银税互动”向守信企业发放贷款82万笔,其中涉及小微企业64.9万笔,金额 9050多亿元;为守信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诚信机票”、购买保险等服务。
    联合奖惩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手段,须要创造性地下好“四个功夫”:
     一是在扩围联合奖惩领域上下功夫。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联合奖惩的要求,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联合奖惩的领域会越来越广、越来越具体。中央文明委发起的19个领域的专项治理是近期扩围联合奖惩领域的重点。各地方可结合实际在本辖区内,针对重点领域建立区域性联合奖惩机制。
    二是在升级联合惩戒措施上下功夫。今年年初,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的意见。限制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等措施的适用领域延伸到税收违法、财政性资金管理失信、保险失信以及证券、期货违法等领域,鼓励各地方依照这种做法,不断升级联合惩戒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实施的联合惩戒,特别是限制公民、法人基本权利的措施,一定要有法律法规依据,不能太随意,要考虑合法性、必要性和社会可接受程度。
    三是在丰富联合激励措施上下功夫。鼓励各地方推出具有地方特色的个人信用分和市民诚信卡,创新联合激励场景,通过优先办理、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免交押金等形式激励群众的守信行为。比如,让守信者享受乘坐公交地铁优惠,享受信贷服务“绿色通道”待遇,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享受参观文博场馆费用减免,享受图书借阅免押金服务,享受公益奖励和社会福利等。
    四是在形成自动启动奖惩机制上下功夫。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要求,各地方要加快构建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枢纽、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为基础的全流程一体化在线联合惩戒平台,形成自动启动惩戒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为各地方网上政务服务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和公共支撑,实现惩戒名单即时更新、惩戒措施即时显现、惩戒反馈即时推送。
    创造性地开展信用评价是创新举措。信用评价是综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客观反映并分类管理的信用管理手段。自今年4月以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启动并加速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目前已引入18家第三方机构开展了23个领域的试点工作。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在遵循公共性、公益性、综合性原则基础上,弥补了市场信用评价单一,缺少全面性、客观性信用评价的不足,突破了现在市场信用评级评价在数据获取和结果应用范围方面的限制,培育了信用服务市场做大做强。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创新举措,须要创造性地做好“三个相结合”:
     一是公共综合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级相结合。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部门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市场机构以市场性信用信息为基础的相互分离模式,在认可相关部门已经推出的以及市场中得到普遍认可的评级评价结果基础上,按照“市场信用评级+公共诚信补充评价”的思路,推出公共综合信用评价。
     二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市场化的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企业数据库相结合。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的兴起,助力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企业获取了大量市场化的信用信息。将公共信用信息叠加市场信用信息、行业信用信息以及被评价主体主动申报信息,有助于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直观的信用评价结果。
     三是重大诚信事件定性与细化评价内容定量相结合。建立以公共诚信补充评价为主、市场信用评级为辅的公共综合信用评价体系,由公共诚信补充评价决定评价结果的上限,市场信用评级在上限范围内影响公共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例如,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受评主体,评价等级只能为“差”;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受评主体,评价等级不高于“中”。
    与此同时,做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还需创造性地做到“评起来、用起来、进考核”三个方面:
    一是触角延伸全量主体评起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终极目标是全主体、全覆盖,最终能够实现每个社会主体都能够拥有自己的评价结果、评价分数、评价等级、评价报告;
    二是多部门多场景全领域用起来。坚持以应用为导向,首先重点拓展优级企业和差级企业的应用场景。对于优级企业评价结果“两公开、两征求、一列入”,向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社会公开、向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征求意见,最终无意见的,统一列入红名单管理;对差级企业召开座谈会、约谈会,给予一定的整改期后再评价,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应用。
    三是信用评价工作进考核。具体来说,结合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1)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城市信用监测相结合,信用评价结果引入城市信用监测指标,从本地区主体是否已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公示、受评主体整改增信等维度进行考核;
     (2)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及示范创建城市工作相结合,将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申请示范及示范创建城市的重要指标;
    (3)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城市“信易+”相结合,将评价结果作为评定“信易+”项目的前置嵌入条件,双轮共进。
    创造性地做好信用修复是进步标志。信用修复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必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是提高失信成本,提升社会诚信意识,预防失信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步标志。依据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和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失信程度,按梯度提出不同的信用修复要求。失信越严重的,修复成本越高。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尚未完成修复而再次发生的以及多次发生失信行为的不可修复信用。
    在增加失信成本的同时,还要注重建立修复机制,须要创造性地为失信主体提供七个修复方式:
    一是纠失信。失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应履行相关处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二是做承诺。失信主体应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守信承诺,承诺依法诚信经营,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将依法接受相关联合惩戒措施。所有退出黑名单的主体都应公开作出专门的信用承诺,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三是受培训。失信主体在修复信用状况过程中,都须要接受由当地信用建设牵头部门开展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
    四是入监管。各地方要注重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在督促失信主体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时,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对信用修复后的有关主体进行后续跟踪信用调查,加强对信用修复后主体的事后监管。
    五是提报告。各地方要进一步加强对信用报告的应用,失信主体应主动提交信用报告接受认定部门的监管,认定部门要将信用报告作为准许失信主体退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重要参考,并将信用报告内容及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是受辅导。失信主体可主动邀请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修复辅导,内容包括专业化的信用咨询服务、信用知识培训、企业信用风险防范等,找准修复渠道,依法合规修复信用。
     七是行公益。失信主体修复信用状况后,可通过主动参加志愿服务和共享社会公益事业,改过自新,重新塑造良好的信用形象。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迎来了全面发力、全面渗透、全面提升、组合推动的新阶段,新时代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让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增加敏锐性、提升创造性,不断凝聚强盛中国的诚信力量,加快推进信用建设迈上新

2018-12-13 06: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