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报告及检测不合格报告处理工作程序
文号:厦建质监[2009]20号
1 总则
1.0.1为确保监督检测报告和检测机构不合格报告的及时派发、处理和反馈,加强对在建工程质量的监督,根据本站《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实体监督检测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程序。
1.0.2本文件所指监督检测报告为我站监督人员现场监督取样检测和现场实体监督检测报告;不合格报告为检测中介机构及企业试验室所出具的不合格报告。
2 职责
2.0.1综合管理室负责在工程监督业务管理系统内检测不合格报告流转处理机制的正常运行。
2.0.2工程检测监督科负责检测不合格报告收集、整理、核实,监督各检测机构、砼公司、施工企业的报告上传执行情况,并录入业务管理系统。
2.0.3 工程监督科及责任监督人员负责将不合格报告书面通知相关单位,监督不合格报告处理过程,整改符合要求后录入站业务管理系统,并负责相关资料的存档。
2.0.4总工室对各监督员所提交的不合格整改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给予退回重新整改。
3 程序
3.0.1对于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中心检测室必须在检测结果出来后3小时内电话通知责任监督员,并录入站业务管理系统;并于第二天将监督检测不合格报告发到责任监督员、总工室和分管站领导处。
3.0.2中心检测室每日18:00前将当天所有检测报告上传至检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3.0.3工程检测监督科针对不合格报告通过监督管理系统发出《不合格报告处理及反馈单》(网上流转系统尚未建立之前,《不合格报告处理及反馈单》暂用人工传递,由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公室分发监督科、综合管理室、总工室,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公室留存一份)。
3.0.4各责任监督员每个工作日通过工程监督业务管理系统查看《不合格报告处理及反馈单》,收到《不合格报告处理及反馈单》后及时书面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及反馈。
3.0.5工程检测监督科于每日16:00前将各区质安站监督的工程的《不合格报告处理及反馈单》及《不合格报告处理及反馈单传真回执单》传真或者发电子邮件给相关区质安站,相关区质安站核对无误后在《不合格报告处理及反馈单传真回执单》签字确认,于当日17:00前回传至工程检测监督科。
3.0.6监督人员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应在以下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
3.0.6.1钢筋及其连接件一次性不合格或经复检不合格和水泥不合格品,自接收到《不合格报告处理及反馈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
3.0.6.2混凝土不合格报告,单组强度低于设计强度95%或批次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自接收到《不合格报告处理及反馈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
3.0.6.3其余项目不合格报告自接收到《不合格报告处理及反馈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
3.0.7各责任监督员将《不合格报告处理及反馈单》及相关反馈资料送总工室进行审查,整改符合要求的将该《不合格报告处理及反馈单》复印一份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公室。
3.0.8综合管理室应在安排结构验收之前对相应工程的不合格报告反馈情况进行核对,对于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工程不予安排验收。
3.0.9工程检测监督科每月月底对监督检测报告和检测不合格报告及反馈结果进行归类统计,制成相关报表并上报、公示。
4附则
4.0.1本工作程序自2009年3月10日起实施。
4.0.2在检测不合格报告网上流转处理机制正式建立投入使用之前,本工作程序暂按人工流转处理《不合格报告处理及反馈单》。